首页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五章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办理产权登记事项。 第三十条 部门所属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严禁将涉密文件、信息等上传至产权登记信息系统。涉密材料以书面形式另行报送。 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企业股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未纳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的,不进行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主要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企业,即:当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为企业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且该出资人以科技成果… 第三十三条 金融、文化企业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现行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办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 2. 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 3. 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证 5. 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