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现行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办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