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部门所属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严禁将涉密文件、信息等上传至产权登记信息系统。涉密材料以书面形式另行报送。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