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主要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企业,即:当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为企业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且该出资人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资本总额大于其以其他形式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总额时,其产权登记事项按照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企业的规定执行,由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