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备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对本系统内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完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