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备案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备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