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对本系统内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完善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