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

处理措施和效果;

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案后,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