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备案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备案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