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由于清产核资、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独立董事、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等的考核及其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国有参股企业以及实施被兼并破产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等企业中,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一、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二、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三、 经营难度系数 四、 考核分级 附件2: 一、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二、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三、 经营难度系数 四、 考核分级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