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发其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