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