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