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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目标管理

第十七条 国资委按照企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与在国家经济建设中骨干地位作用相匹配、与做强做优做大要求相符合的原则,主导确定企业经营业绩总体目标(以下简称总体目标… 第十八条 企业考核目标值应与总体目标相衔接,根据不同功能企业情况,以基准值为基础予以核定。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基准值根据企业考核指标上年完成值、前3年完成值的平均值和外部因素、行业对标情况综合确定。 第二十条 年度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也称经济利润,下同)指标目标值设置为三档。 第二十一条 国资委将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指标目标值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紧密结合。 第二十二条 利润总额目标值与工资总额预算挂钩。 第二十三条 任期考核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完成值和上一任期第3年完成值综合确定。各项考核目标值经对标处于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后得满分;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的加分受限。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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