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目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目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期考核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完成值和上一任期第3年完成值综合确定。各项考核目标值经对标处于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后得满分;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的加分受限。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