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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在国资委领导下,由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 第二十六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 第二十七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第二十八条 考核期中,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 第三十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职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制订、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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