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6年)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八条 考核期中,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