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6年)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