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统计监测与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建立自下而上、逐级把关的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统计报送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级分类计量,合理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计量器具。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依法开展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求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加强二氧化碳统计核算能力建设,提升信息化实测水平。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能源消耗、二氧化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严格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范的统计监测口径、范围、标准和方法,结合第三方检测、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多种形式,确保能源消耗、二氧化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统… 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应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制度。第一类、第二类企业按季度报送统计报表,第三类企业按年度报送统计报表,并报送年度总结分析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中央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后,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