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中央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后,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并逐级报告至国资委,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发生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被处以罚款且单笔罚款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应在当年年度总结分析报告中向国资委报告。

发生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被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行政拘留的,应在接到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3日内向国资委报告。

未受到行政处罚,但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或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作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或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应在接到报告后3日内向国资委报告。

中央企业应将政府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和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的有关调查情况及时报送国资委,并将整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向国资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