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统计监测与报告 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统计监测与报告 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应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制度。第一类、第二类企业按季度报送统计报表,第三类企业按年度报送统计报表,并报送年度总结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