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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依法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要求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加强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三十五条 中央企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中央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积极配合事件调查,推动环境恢复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舆情应对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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