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章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社会救援 第三十一条 中央企业在做好本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自身专业技术、装备、资源优势,开展应… 第三十二条 社会公共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在能力范围内积极提供电力、通讯、油气、交通等救援保障和食品、药品等生活保障。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捐赠制度,规范捐赠行为,进行捐赠的中央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和备案。 第三十四条 参与社会公共突发事件救援的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参与救援的实时信息。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