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社会救援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社会救援 第三十四条 参与社会公共突发事件救援的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参与救援的实时信息。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