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社会救援 第三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社会救援 第三十二条 社会公共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在能力范围内积极提供电力、通讯、油气、交通等救援保障和食品、药品等生活保障。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