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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所称合伙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经财政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合伙人。 第二十八条 合作到期日在2012年12月31日之后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自向财政部提交转制申请书之日起,比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要求办理本土化转制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之前,现有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持续经营,其业务开展及其他合法权益应予维护。 附件:1.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申 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3. 合伙人承诺函(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4. 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基本情况备案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5.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备案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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