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合作到期日在2012年12月31日之后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自向财政部提交转制申请书之日起,比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要求办理本土化转制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