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所称合伙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经财政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合伙人。 本方案所称本土化转制过渡期,是指自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