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之前,现有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持续经营,其业务开展及其他合法权益应予维护。 第二十九条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