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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外交政策

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政策的原則,為保障本國獨立、自由和領土主權的完整,擁護國際的持久和平和各國人民間的友好合作,反對帝國主義的侵略政策和戰爭政策。 第五十五條 對於國民黨政府與外國政府所訂立的各項條約和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應加以審查,按其內容,分別予以承認,或廢除,或修改,或重訂。 第五十六條 凡與國民黨反動派斷絕關係、並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友好態度的外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的基礎上,與之談判,建立外交關係。 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礎上,與各外國的政府和人民恢復並發展通商貿易關係。 第五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應盡力保護國外華僑的正當權益。 第五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政府保護守法的外國僑民。 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外國人民因擁護人民利益參加和平民主鬥爭受其本國政府壓迫而避難於中國境內者,應予以居留權。
第五十三條 目录 第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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