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 第七章 外交政策 第五十六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 第五十六條 第七章 外交政策 第五十六條 凡與國民黨反動派斷絕關係、並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友好態度的外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的基礎上,與之談判,建立外交關係。 第五十五條 目录 第五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