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 第七章 外交政策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 第五十五條 第七章 外交政策 第五十五條 對於國民黨政府與外國政府所訂立的各項條約和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應加以審查,按其內容,分別予以承認,或廢除,或修改,或重訂。 第五十四條 目录 第五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