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 第六章 民族政策 第五十三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 第五十三條 第六章 民族政策 第五十三條 各少數民族均有發展其語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風俗習慣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應幫助各少數民族的人民大眾發展其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的建設事業。 第五十二條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