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 第三章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軍事制度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統一的軍隊,即人民解放軍和人民公安部隊,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統率,實行統一的指揮,統一的制度,統一的編制,統一的紀律。 第二十一條 人民解放軍和人民公安部隊根據官兵一致、軍民一致的原則,建立政治工作制度,以革命精神積愛國精神教育部隊的指揮員和戰鬥員。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加強現代化的陸軍,並建設空軍和海軍,以鞏固國防。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民兵制度,保衛地方秩序,建立國家動員基礎,並準備在適當時機實行義務兵役制。 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隊在和平時期,在不妨礙軍事任務的條件下,應有計劃地參加農業和工業的生產,幫助國家的建設工作。 第二十五條 革命烈士和革命軍人的家屬,其生活困難者應如國家和社會的優待。參加革命戰爭的殘廢軍人和退伍軍人,應由人民政府給以適當安置,使能謀生立業。 第十九條 目录 第二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