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
  3. 第三章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軍事制度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統一的軍隊,即人民解放軍和人民公安部隊,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統率,實行統一的指揮,統一的制度,統一的編制,統一的紀律。 第二十一條 人民解放軍和人民公安部隊根據官兵一致、軍民一致的原則,建立政治工作制度,以革命精神積愛國精神教育部隊的指揮員和戰鬥員。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加強現代化的陸軍,並建設空軍和海軍,以鞏固國防。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民兵制度,保衛地方秩序,建立國家動員基礎,並準備在適當時機實行義務兵役制。 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隊在和平時期,在不妨礙軍事任務的條件下,應有計劃地參加農業和工業的生產,幫助國家的建設工作。 第二十五條 革命烈士和革命軍人的家屬,其生活困難者應如國家和社會的優待。參加革命戰爭的殘廢軍人和退伍軍人,應由人民政府給以適當安置,使能謀生立業。
第十九條 目录 第二十條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