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 第三章 軍事制度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 第二十四條 第三章 軍事制度 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隊在和平時期,在不妨礙軍事任務的條件下,應有計劃地參加農業和工業的生產,幫助國家的建設工作。 第二十三條 目录 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