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六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六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六节 分支机构设立 第六十条 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代表处。 第六十一条 设立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十二条 申请设立分公司的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十三条 货币经纪公司设立分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六十四条 货币经纪公司筹建分公司,应由货币经纪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同时抄报货币经纪公司所在地银监局,由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 第六十五条 申请人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未能按期筹建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 第六十六条 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开业,应由货币经纪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同时抄报货币经纪公司所在地银监局,由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 第六十七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十八条 货币经纪公司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在业务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由货币经纪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同时抄报货币经纪公司所在地银监局,由拟设地银监… 第六十九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设立驻华代表处,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十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应由其母公司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 第七十一条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