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申请设立分公司的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确属业务发展需要;
设立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拨付各分公司(含拟设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额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确属业务发展需要;
设立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拨付各分公司(含拟设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额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