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设立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有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