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设立驻华代表处,应具备以下条件:
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是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是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
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是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是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
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