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一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一节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设立 第七条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第八条 设立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设立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设立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分为申请筹建和申请设立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筹建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筹建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自收到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领取设立申请表。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筹建期为自领取设立申请表之日起6个月。申请人未在6个月内… 第十四条 拟设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完成筹建,可申请设立。独资银行、合资银行设立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验收、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第十六条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经批准设立的,应在收到设立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