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设立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审慎性条件:
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
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
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前3年的财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
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符合法律法规对金融业投资人的其他相关要求;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
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
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前3年的财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
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符合法律法规对金融业投资人的其他相关要求;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