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筹建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由出资各方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联名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筹建申请书(函),筹建独资银行申请书(函)的内容至少包括拟设独资银行的名称、注册资本额和经营的业务种类,筹建合资银行申请书(函)的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合资银行的名称、合资各方名称、注册资本额、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和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独资银行或合资银行市场前景的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与盈利预测;
拟设独资银行或合资银行的章程;
拟设合资银行合资经营合同;
独资银行投资人或合资银行合资各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其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独资银行投资人或合资银行合资各方最近3年的年报;
独资银行投资人或合资银行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函);
初次设立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规定;
申请人的章程;
申请人及其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与联营公司名单;
申请人反洗钱的制度或规定;
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向银监会提交的申请资料为一式两份,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抄送的申请资料为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