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 第六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十八条 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第七十九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第八十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一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九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二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十三条 除不得存在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所列情形外,中资商业银行拟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第八十四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第八十五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各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拟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 第八十六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八十七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八十八条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第八十九条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当增加4年。 第九十条 对不符合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拟任人,中资商业银行如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可以提出个案申请。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九十一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法人机构和总行营业部、银监会直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银监会提交,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 第九十二条 属地监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申请,经属地银监局审查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后,由法人机构向银监会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及属地银监局书… 第九十三条 属地监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属地银监局提交,由属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属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九十四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异地直属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 第九十五条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由其受理并初审,银监局审查并… 第九十六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 第九十七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银监会提… 第九十八条 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当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九十九条 具有高管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在该拟任人任职前,上级任免机构应当… 第一百条 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分行行长、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