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提交,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前款所述拟任人需要个案审核的,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本条第一款拟任职机构所在地未设银监分局的,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