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二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二节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九十一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法人机构和总行营业部、银监会直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银监会提交,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 第九十二条 属地监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申请,经属地银监局审查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后,由法人机构向银监会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及属地银监局书… 第九十三条 属地监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属地银监局提交,由属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属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九十四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异地直属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 第九十五条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由其受理并初审,银监局审查并… 第九十六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 第九十七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银监会提… 第九十八条 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当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九十九条 具有高管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在该拟任人任职前,上级任免机构应当… 第一百条 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分行行长、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 第九十条 目录 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