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由其受理并初审,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于法人机构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申请,银监局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银监会报告。
前款所述拟任人需要个案审核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