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三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三节 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第二十七条 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指经整顿后同一城市内多家或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在自愿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并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 第二十八条 设立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九条 参与设立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城市信用合作社按合并财务报表测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十条 参与设立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城市信用合作社股东可以作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第三十一条 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三十二条 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建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局应向拟设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的银监分局征求监管意见。银监会自收到… 第三十三条 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该机构筹建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延期申请,银监局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 第三十四条 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开业申请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由银监局受理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抄送银监会、当地银监分局。 第三十五条 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