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开业申请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由银监局受理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抄送银监会、当地银监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