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参与设立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城市信用合作社按合并财务报表测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3%;
资产质量状况较好,不良贷款比例不超过18%;
盈利状况良好,人均资产一般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申请前1年末的资产利润率一般应不低于0.2%,资本利润率一般应不低于4%,资产费用率一般应不超过1.4%;
流动性状况良好,流动性比例、存贷款比例以及备付金比例等各项指标,均满足有关监管要求。
各城市信用合作社还应当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