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设立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

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不良贷款比例不高于15%;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